序号 | 公开类别 | 法定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公开责任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文件名称 | 具体条款 |
1 | 政策法规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1.以南平市审计局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和失效等清理结果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涉及个人、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布和备案。 | 南平市审计局 | 办公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人民政府公报 ■南平市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南平市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人民政府公报 ■南平市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南平市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3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 二、规范制发程序,确保合法有效 (八)及时公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人民政府公报 ■南平市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南平市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4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2〕8号 | 三、提高政策公开质量 (八)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公开。高质量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版本,在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并动态更新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2022年底前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及其部门率先完成,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有序推进。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人民政府公报 ■南平市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南平市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5 | 《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和程序,主动向社会公开;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公布。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人民政府公报 ■南平市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南平市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6 | 其他政策文件 | | 经审查可以公开的: 以南平市审计局名义印发的其他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南平市审计局 | 办公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南平市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南平市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7 | 解读材料 | | 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文件配套的解读材料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 (二)解读回应。 1.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2.政府网站应根据拟发布的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会同业务部门制作便于公众理解和互联网传播的解读产品,从公众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出发,对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进行梳理、分类、提炼、精简,重新归纳组织,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形式予以展现。网站解读产品须与文件内容相符,于文件上网后及时发布。 | 南平市审计局 | 审理法规科 财金科 | 印发后配套的首份解读材料与文件同步公开,其他的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8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政府门户网站政策文件解读发布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函〔2021〕20号) | 三、进一步增强解读效果。政策文件解读内容包括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问题等。解读材料文字要重新归纳组织,不能简单精简或摘抄政策文件。要有针对性,其中,涉及企业群众等办事的,要说明惠企利民措施,执行标准、受理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办事程序、需要的材料、办理时限等;涉及执法事项的,要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涉及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要说明创新点;涉及规章、文件修改的,要说明异同点。要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辅以案例、数据,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要丰富形式,善于运用图表、动画、音频、视频、H5等形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可用。 | 南平市审计局 | 审理法规科 财金科 | 印发后配套的首份解读材料与文件同步公开,其他的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9 | 机关简介 | 部门领导 | | 南平市审计局领导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 (一)信息发布。 3.负责人信息。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 南平市审计局 | 办公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10 | 机构信息 | | 南平市审计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 (一)信息发布。 2.机构职能。发布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同一网站发布多个机构职能信息时,要集中规范发布,统一展现形式。 | 南平市审计局 | 办公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南平市审计局 | 办公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12 | 人事管理 | 任前公示 | | 南平市审计局人事任免的任职前公示信息 | 《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2001年9月1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 自2001年9月11日起施行) | 第七条 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 (五)政府、政府部门领导人任免事项; | 南平市审计局 | 机关党委 | 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 ■一定范围内 □其他 | 全社会 | 特定范围公开 |
13 | 人事任免 | | 政府部门领导人任免事项 | 《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2001年9月1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 自2001年9月11日起施行) | 第七条 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 (五)政府、政府部门领导人任免事项; |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机关党委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14 | 公务员招录 | | 公务员招考公告,包括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 | 第二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 南平市审计局 | 机关党委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 南平市审计局 | 机关党委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16 | 事业单位招录 | | 1.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2.拟聘人员名单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国务院令第652号) |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 南平市审计局 | 机关党委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17 | 公众参与 | 意见征集与反馈 | | 1.因南平市审计局职责所需起草的规章、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文件,需要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公开决策草案及其说明、决策依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2.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 |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 南平市审计局 | 办公室 | 随意见征集发布时公开(意见采纳情况)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精准推送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18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 (十一)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 | 南平市审计局 | 办公室 | 随意见征集发布时公开(意见采纳情况)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精准推送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19 | 财政资金 | 预决算信息 | | 1.南平市审计局财政预算、财政决算信息; 2.南平市审计局下属事业单位财政预算、财政决算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南平市审计局 | 办公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南平市预决算公开平台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南平市审计局 | 办公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南平市预决算公开平台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21 |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 | 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 南平市审计局 | 办公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南平市预决算公开平台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22 | 《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2001年9月1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 自2001年9月11日起施行) | 第七条 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 (三)政府、政府部门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 | 南平市审计局 | 办公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南平市预决算公开平台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23 | 行政权力 | 权责清单 | | 南平市审计局权责清单,包括事项编码、事项名称、子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型、实施主体或责任单位、追责情形等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 | (七)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 | 南平市审计局 | 办公室 | 动态更新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南平市政务服务中心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24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号) | 第二十条 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除涉密事项外,均应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并纳入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政务公开清单或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 南平市审计局 | 办公室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25 | 行政检查、处罚和强制 | | 1.行政检查情况; 2.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3.行政执法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二十条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南平市审计局 | 审理法规科 | 1.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南平市政务服务中心 ■信用中国·南平 ■福建省“互联网+监管”系统 ■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26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南平市审计局 | 审理法规科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 南平市审计局 | 审理法规科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二十条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 南平市审计局 | 审理法规科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29 | 规划 | 规划计划 | | 审计方面的专项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南平市审计局 | 办公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3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 | (一)做好各类规划主动公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等,做好历史规划(计划)的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工作。 | 南平市审计局 | 办公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31 | 其他 | 政府采购 | | 以南平市审计局名义进行的政府采购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 南平市审计局 | 办公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32 |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 | 第八条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 南平市审计局 | 办公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3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南平市审计局 | 办公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3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十四条第三款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 南平市审计局 | 办公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35 | 建议提案办理 | | 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结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 二、分阶段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三、规范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的公开主体、公开程序和公开方式 对于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为增强公开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尤其要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的重要作用,集中展示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 | 南平市审计局 | 办公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36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办发〔2017〕24号) | 六、增强政务公开实效 (一)全面落实“五公开”工作机制。进一步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建议提案,原则上都要公开答复全文,及时回应关切,接受群众监督。 | 南平市审计局 | 办公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37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 | 一、着力加强公开解读回应工作 (一)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对社会广泛关注、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原则上要公开答复全文。 | 南平市审计局 | 办公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38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 南平市审计局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 十、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三十三)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 | 南平市审计局 | 审理法规科 | 每年4月1日之前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39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 第二十四条 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 南平市审计局 | 审理法规科 | 每年4月1日之前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40 | 政府网站 | 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 |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工作年度报表,主要包括信息发布、专栏专题、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安全防护、移动新媒体、创新发展等情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年度报表发布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12号) | 一、对象和内容 各级各类政府网站要编制发布《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主要包括信息发布、专栏专题、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安全防护、移动新媒体、创新发展等情况。 二、方式和时间 《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于每年1月31日前由各省(区、市)、国务院各部门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发布,并在网站首页突出展示。 各级各类政府网站的《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本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发布。各省(区、市)、国务院各部门政府门户网站要开设专栏,集中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各级各类政府网站的工作年度报表。 | 南平市审计局 | 办公室 | 每年1月31日前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首页显著位置)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41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 八、机制保障 ……5.年报制度。要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 南平市审计局 | 办公室 | 每年1月31日前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首页显著位置)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42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南平市审计局 | 办公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43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南平市审计局 | 办公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44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 1.总体情况; 2.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南平市审计局 | 办公室 | 每年1月31日之前 |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45 | 《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2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定期汇总统计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基础数据。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当年度以及历年累计的收费以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 南平市审计局 | 办公室 | 每年1月31日之前 |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46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 全文 | 南平市审计局 | 办公室 | 每年1月31日之前 |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47 | 审计 | 审计结果 | | 1.审计结果、审计调查结果,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一)被审计(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处理处罚决定及审计(调查)建议; (五)被审计(调查)单位的整改情况。 2.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结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布的内容除外); 3.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结果; 4.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版) | 第十九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南平市审计局 | 办公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 | 第四节 审计结果公布 第一百五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审计调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五十八条 审计机关公布的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一)被审计(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处理处罚决定及审计(调查)建议; (五)被审计(调查)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时,审计机关不得公布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 (二)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审计机关认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布。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应当客观公正。 第一百六十条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办理,履行规定的保密审查和审核手续,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审计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社会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不同级次审计机关参加的审计项目,其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原则上由负责该项目组织工作的审计机关统一对外公布。 | 南平市审计局 | 办公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49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 | 二、强化权力监督,深入推进决策和执行公开 (二)推进重要部署执行公开。围绕2019年政府工作任务,加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系列政策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力度。进一步加强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公开,积极公开问责情况,切实增强抓落实的执行力。 | 南平市审计局 | 办公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50 | 履行职责 | | 公开审计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其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 | 第四节 审计结果公布 第一百五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审计调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五十八条 审计机关公布的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一)被审计(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处理处罚决定及审计(调查)建议; (五)被审计(调查)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时,审计机关不得公布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 (二)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审计机关认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布。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应当客观公正。 第一百六十条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办理,履行规定的保密审查和审核手续,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审计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社会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不同级次审计机关参加的审计项目,其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原则上由负责该项目组织工作的审计机关统一对外公布。 | 南平市审计局 | 办公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51 | 审计整改情况 | | 被审计单位审计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版) | 第十九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南平市审计局 | 内审科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52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 | 二、强化权力监督,深入推进决策和执行公开 (二)推进重要部署执行公开。围绕2019年政府工作任务,加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系列政策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力度。进一步加强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公开,积极公开问责情况,切实增强抓落实的执行力。 | 南平市审计局 | 内审科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53 | 审计听证会通知 | | 审计听证会通知 |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4号) |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举行审计听证会七个工作日前向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审计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主持人、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 南平市审计局 | 办公室 | 举行审计听证会七个工作日前 |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精准推送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
54 | 审计听证告知书 | |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三)审计处罚的法律依据; (四)审计处罚建议; (五)当事人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 (六)当事人申请审计听证的期限; (七)审计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4号) |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举行审计听证会七个工作日前向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审计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主持人、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 南平市审计局 | 办公室 | 举行审计听证会七个工作日前 | ■精准推送 □其他 | 全社会 |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
55 | 城市管理 | 城市建设 | | 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 《南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2年11月25日南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筹集和使用的监督,并依法公布审计结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对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状况进行监督,并将监督考核结果通过城市建设信息平台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 | 南平市审计局 | 内审科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南平市审计局网站 □其他 | 全社会 | 主动公开 |